根据“两高”最新解释霍山宣判首例贪污新农合补助案
本报讯 4月20日,霍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原工作人员苏昌承贪污一案,在该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因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助资金79073元,苏昌承被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据悉,该案乃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安徽省宣判的第一例职务犯罪案。
1974年出生的苏昌承,原是霍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的一名事业单位身份工作人员。一次陪亲属前往合肥看病,苏昌承看到可以代开病历的小广告。苏昌承拨打了小广告上面的电话,并购买了虚假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及住院发票等资料。后苏昌承利用自己负责新农合医药费用补偿审批和结算业务的职务便利,在2013年至2015年间,以亲属的名义向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销虚假医疗费用,3次共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79073元。 2015年底,看到国家的反腐力度不减,苏昌承内心十分纠结便决定投案自首。在20日上午的庭审中,被告人苏昌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据悉,霍山县人民法院审委会组成人员旁听了该案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研究决定了判决结果。宣判后,苏昌承表示不上诉。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其中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今年4月18日,“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额较大”界定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而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意味着,按照以前的标准,苏昌承贪污7.9万余元的“基准刑”就是五年。对于苏昌承的判决结果,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该案的公诉人认为,修正案(九)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苏昌承便存在上述从轻情节,因此对法院判决结果基本持赞同态度。 (吴沐冰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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