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被“延期”消协讨公道
本报讯 日前,陈女士向霍山县消协投诉称,其2008年购买了由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铺,合同约定2009年5月30日前交付使用,同时陈女士又在2009年3月份与开发商签订了返租协议,租赁期限3年,自交房之日起计算。如今商铺已到期,按合同约定陈女士要求收回商铺,却遭到开发商拒绝。
霍山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案件的调查工作,现场查看了当事人提供的商铺购买合同和委托租赁协议,情况属实,同时与开发商取得了联系,开发商认为:商铺真正的归还日期应该以购买人付完最后一笔款项为准。消协认为:开发商的理由不正当,因为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凭证证明双方以付完全款为交房条件。按《消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商铺的交付时间、租期、租赁时间计算方式等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开发商延期交付商铺属违约,消费者有权求偿。
经过消协调解,开发商承诺支付当事人4600元作为补偿,当事人同意延期一个月交房。 (程庆杰 费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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