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姓名贷款 赔偿精神损失三千
霍山讯 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用、假冒姓名贷款引发的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张某、某银行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2011年9月,张某通过他人取得赵某的身份证明后,于2011年10月12日以赵某的姓名在某银行贷款40000元,2013年1月5日,赵某在向一银行申办贷款时被告知,张某慌于2013年1月14日偿还了贷款本息。赵某因此笔贷款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因此,赵某将张某及某银行告到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未征得赵某的同意,就擅以赵某的姓名贷款,其行为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构成侵犯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张某的侵权行为致使赵某被纳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增大了赵某从事商业交易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成本,影响到社会对赵某做出公正的评价,导致赵某名誉受损,资信和社会评价降低,给赵某造成精神损害。某银行在受理审查张某冒名贷款过程中存在过失,当与张某一道承担赔偿赵某精神抚慰金的责任。 (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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