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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洼路面 致人受伤

安徽法制报 2011-01-06 01:01 大字

未履行路面安全监管养护义务的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日前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王建森2241.50元。

2009年4月26日17时,霍山人王建森乘坐王景寿驾驶的摩托车去学校上学,途中遇何家信驾驶摩托车对向行驶,两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王建森、何家信、王景寿3人受伤。

事发后王建森将何家信、王景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审理中何家信提出,虽然霍山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自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景寿负次要责任、王建森无责任),但由于事发路段坑洼不平,所以不得不占道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何家信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公路管理部门六安市公路管理局为共同被告。

审理后,法院认为,由于何家信、王景寿的违章过失行为,导致王建森受伤损害结果的发生,但事发路段路面大面积坑洼不平,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未按规定对公路进行养护,未履行安全监管义务,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案情,法院依法确定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承担10%责任,赔偿王建森2241.50元。

·张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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