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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庆典烟花伤人 消协维权赔偿九千

安徽法制报 2012-05-28 23:17 大字

霍山讯 日前,霍山县消费者协会佛子岭分会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的七次调解,成功调处一起消费纠纷,被开业庆典烟花炸伤的消费者万某获得烟花生产厂家9000多元赔偿。

2011年3月24日,霍山县落儿岭镇烂泥坳一家石材厂开业,附近的村民纷纷前来燃放烟花以示祝贺,可谁也没有料到,就因为燃放烟花给村民万某带来了不幸和伤痛。回忆当初,万某至今心有余悸。当天傍晚,万某前来祝贺石材厂开业大吉,不料正在燃放的烟花中有一发起飞高度仅1米左右就四散放射,在场的万某躲闪不及,脸部被炸伤,其中右眼受伤尤为严重。万某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随后,万某家人找到该烟花的经销商,要求赔偿,该烟花的经销商又找到烟花炮竹生产厂家,但几经周折,多次协商未果。

万某家人于是到霍山县消费者协会佛子岭消协分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其维护权益。佛子岭消协分会对此投诉非常重视,徐兵会长带领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实地调查、了解。据万某的家人介绍,万某由于伤势严重,已送往安徽省立医院进行植皮手术。万某家人要求烟花经销商及其生产厂家赔偿万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000余元。但烟花生产厂家来电认为烟花燃放说明书上有“人与烟花要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的提示,坚持认为万某是未在规定范围之外观看烟花燃放,才导致意外发生。而万某的家人则据理力争,指出烟花燃放的高度不够,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另有未燃尽的烟花为证。双方都一再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肯退让,火药味十足,首次调解不欢而散。

霍山县消费者协会佛子岭消协分会又二次、三次……先后多次约谈涉诉双方协商,摆事实、讲法律,通过大量细致的说服调解工作,使双方矛盾缓和,一致同意由佛子岭消协分会主持公道。日前佛子岭消协分会进行了第七次调解,烟花生产厂家来人确认了该烟花筒内的其中一发仍有大量残余火药,厂家对万某是否按烟花燃放说明在规定范围之外观看未再次作出特别强调。佛子岭消协分会认为,烟花生产者不能证明其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责任应由厂家与当事人分别承担,经过耐心的说服调解,涉诉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烟花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万某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9000余元。

霍山县消费者协会佛子岭消协分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前,应认真查看有关说明,严格按照说明规范操作;切莫在广场、公路、阳台等公共场所、人群集中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免伤及无辜、酿成事故;一旦发生意外,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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