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拍照引发的血案
4月19日,浙江苍南县发生一起因路人拍摄城管执法引发的冲突事件,事件共造成5名城管工作人员和1名群众受伤。而在此之前,云南、湖北、安徽多个省份都曾发生过类似事件,有人调侃:城管执法就像老虎屁股一样“拍”不得。
公共场合的执法行为,为何屡屡成为“不能拍的秘密”?路人拍摄城管执法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执行公务”?城管执法事件中的监督方与被监督方,如何合法行使自身权利?
城管公开执法,成了“不能拍的秘密”?
4月19日,浙江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人员在清理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时,与商户发生争执。路人黄某刚好路过此地,并用手机进行拍照,在执法人员要求其停止拍照行为无果后,双方发生冲突,黄某在冲突中受伤;冲突发生后,引来大批群众围观,在场城管人员遭到部分群众围殴。事件最终造成5名城管工作人员和1名群众受伤。
记者查阅近年来的新闻发现,不少地方都出现过因为拍摄城管执法引发冲突的事件。有人因此调侃:城管执法就像“老虎屁股”一样“拍”不得。
2013年7月13日,在云南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前,城管人员在处理小贩占道经营时,一些路人拿出手机拍摄,遭到执法人员威胁和干涉,引发多人打成一片。
2013年5月25日,安徽濉溪县城管大队在该县淮海路执法时,粗暴推搡一名卖手机膜的妇女。路过此地的学生小吴拿出手机进行拍摄,遭到多名城管人员殴打。小吴全身多处擦伤,送到医院后左眉骨处外伤缝了4针,在场的同学小金也被打至全身多处瘀青。
而一位摄影记者也表示:“在有冲突的现场不能贸然靠近拿出设备,要拍也得保证安全距离偷偷地拍。被执法人员检查设备、强行删除图片的情形时有发生。”
拍摄行为是否“侵权”或“妨碍执行公务”?
城管公开执法成为“不能拍的秘密”,是否因为拍摄行为存在侵权?或是妨碍了执行公务?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专家。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廖晓明认为,城管执法也应“在阳光下运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旭瑜说,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禁止,百姓都有自由拍摄权。比如法庭、警戒区等特殊环境之外,其他公共场合法律都没有禁止。
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了执法人员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肖像权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分析,“市民如果没有将拍摄的视频用于营利,没有歪曲事实,并不侵权。”
拍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执行公务”?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认为,妨碍执行公务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陈维镖强调,“通常在没有设置警戒范围的拍摄行为,并不构成这项罪名的条件。”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王毅指出,在不影响执法的前提下,任何人都有权利围观和拍摄执法人员。有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一位城管部门干部对此也表示认可:“执法人员确实不应该阻止群众拍摄执法过程。”
执法者与监督者,如何行使权力?
一些律师和专家认为,尽管有法律支持,但是社会对如何行使和保障监督权力的概念都还比较模糊。一方面,执法部门应杜绝暴力执法等现象;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监督权力的时候也应该合规合理。
近年来,随着手机、相机、摄像机等采集设备的普及和便携化,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专家分析,在因拍摄引发的冲突事件中,不少是因为执法过程出现了纠纷,而周围群众的拍摄行为“刺激”了执法人员。王毅认为:“这是典型的执法人员对处置纠纷不自信的表现,他也不清楚自己的执法程序、内容和过程能不能经受住公众的考验。”
廖晓明则认为,执法过程具有一定阶段性,一些公民在拍摄时的“选择性拍摄”,让执法人员“有所顾忌”。因此,不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应受到相关的法律约束。
对于执法人员在阻挠拍摄中的过激行为,律师提醒,以干扰执法为由随意没收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伤害拍摄者身体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都已超出了执法的权限。“如在没收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强迫等手段,根据案件情节,如果涉嫌构成抢劫罪、抢夺罪或伤害罪等罪名,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惩处。”孙文杰说。
“此外,群众对拍摄的内容不应断章取义,恶意贬损侵犯执法人员名誉,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而刻意捏造、歪曲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应被追究法律责任。”孙文杰说。
“这也给执法部门提了一个醒,在执法过程中,不仅不应该干涉群众拍摄和监督,自身也应该做好拍摄和取证工作。”王毅说,行政执法要不怕监督、不怕拍摄、不怕围观,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人性执法。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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