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刘志江与崔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登
本院在执行刘志江与崔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崔文龙名下位于合肥市合巢路551号日月名邸高层107,107上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69337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不动产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合肥市合巢路551号日月名邸高层107,107上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69337号)。
二、变卖价格:按现状以1120000元的价格变卖。
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四、竞买方式:有意竞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办理登记手续。保证金交纳财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
五、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交纳保证金,并在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六、过户费用: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王传进:本院受理原告魏清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鹏达建设安徽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21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吉克吃果: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29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贤明、黄大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贤明、黄大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1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吴健彬:朱振合、李士路、苏玲与吴健彬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判决,并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凤执字第00337号、(2014)凤执字第00338号、(2014)凤执字第00339号执行通知书及对吴健彬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幸福密码小区24栋2607室、凤台县城关镇凤凰花园19幢503室两套住宅房产(均已查封)进行价格评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10日内到凤台县人民法院领取价格评估结论书,并履行(2014)凤民一初字第00465号、(2014)凤民一初字第00170号、(2014)凤民一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我院查封的吴健彬住房两套,为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吴健彬承担。
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刘学文、任秀梅:本院受理的原告田丽诉你们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奚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18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徐丙生: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之俊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沈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浦金木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1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范输战、张艳: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政文诉范输战、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汤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笔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许明松:本院受理的原告秦红年诉许明松、曹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许明松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许明松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孔维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明军诉孔维忠、贺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孔维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孔维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朱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应兵诉朱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王友章、费海燕、王孝先、高孝勤、王友超、张群: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友章、费海燕、王孝先、高孝勤、王友超、张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孝先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糖酒广场8幢8017室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文森、唐华乔、史德勇、张玉存、王德美、邹翠玲、王永生、凌春、方冬梅、韦正久、司武英:关于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合肥兴唐机械有限公司、唐得根:本院受理原告何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
安徽省江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有忠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9日
高岗:本院受理原告陈月珍诉被告高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2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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