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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次孕检正常却诞下畸形婴

安徽法制报 2014-11-06 20:15 大字

本报讯 11次孕检显示胎儿一切正常,待产当日却分娩出患有“先天性脑积水”的婴儿,完全没有心理准备的父母,怒向当初孕检的医院要求赔偿。 10月28日,记者从庐江县法院了解到,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审理判决庐江县某卫生院赔偿小燕及其父母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郭某于2012年8月怀孕,期间,一直在庐江县某卫生院进行孕检,共计11次,均显示胎儿正常。2013年5月28日,郭某至庐江县某医院待产,产前该医院的B超却提示:晚孕(单胎存活)、胎儿双侧侧脑室后角扩张(脑积水)。

郭某不相信,又到庐江县某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也是提示胎儿侧脑室明显扩张(脑积水)。当日下午,郭某在庐江县某医院经剖腹产分娩出足月新生女婴小燕。此后小燕经省立医院儿科、脑外科检查,诊断为先天性脑积水脑发育异常伴脑发育不全。小燕的病情让郭某和丈夫宋某泪如泉涌。痛哭过后,夫妇俩认为庐江县某卫生院作为卫生部门在所在地设立的妇幼医疗保健机构,完全有责任、有能力在郭某定期孕检中检测出小燕脑积水病症,并能够及时告知郭某选择终止妊娠或治疗。但是该卫生院的过错给宋某、郭某、小燕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要求该卫生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庐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庐江县某卫生院没有完全按卫生部门规章制度进行医疗活动,其诊查义务未能达到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的标准,未能检查出胎儿是先天性脑积水,应负主要责任。同时,郭某怀孕的胎儿是脑积水,属于先天性疾病,与自身因素有关,以及在临产前B超检查后,知道腹中胎儿是脑积水,仍然坚持生产,郭某应负次要责任。三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经依法计算为11万余元,法院酌定由庐江县某卫生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周敏丽许巧云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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