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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浩吉文娟汤波张长慧尹振球王霞尹振东杨宁林秀兰李传

安徽法制报 2014-07-18 20:37 大字

汤浩、吉文娟、汤波、张长慧、尹振球、王霞、尹振东、杨宁、林秀兰、李传骥、张波、张帆、缪守慧: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徐学兰 (身份证号码340404196808150662)、刘传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6211240673):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王昌华 (身份证号码340104196203033512)、金沁倩(身份证号码340102196407172028)、王业菊(身份证号码340111196601116528)、贺家斌(身份证号码340111196309106517):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业商业银行大杨支行与被告王昌华、金沁倩、王业菊、贺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庐江县靓亿蝶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洪赛君、葛伟、洪光圣、刘典香、刘金平、洪文涛、洪琴: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庐江县靓亿蝶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洪赛君、葛伟、洪光圣、刘典香、刘金平、洪文涛、洪琴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0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王军、汪桂林:本院受理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强茂商贸有限公司、王强、武玉莲、王军、汪桂林、冯森、傅厚芳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蜀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吴孝菊、袁修德:本院受理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孝菊、袁修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蜀民二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合肥泰龙管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长民一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8日

刁杰亮: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诉被告刁杰亮、范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3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8日

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自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自高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戴林书、合肥索迪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禹敏诉你们及合肥三勤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合肥索迪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禹敏诉你公司及冯朝云、合肥三勤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越道旭: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梁俊峰、杜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根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黄保平、黄祖龙、肥西县香樟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焦仁义诉你们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张鸣、王新征、张圣洁:本院受理原告顾朝红诉被告张鸣、王新征、张圣洁、支民、张英、葛利、陈林华、朱恒圣、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原告顾朝红、被告朱恒圣、被告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均已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合肥明达机械制造厂、张鸣、王新征:本院受理原告顾朝红诉被告合肥明达机械制造厂、张鸣、王新征、曹敏、朱恒圣、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原告顾朝红、被告朱恒圣、被告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均已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刘志春、赵勇刚:本院受理原告李勋金与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春、李玉全、赵勇刚、汤宗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勋金20万元项目投标保证金,并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款清息止。二、第三人刘志春、李玉全、赵勇刚、汤宗发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8日

刘登辉:本院受理孙全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蜀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刘登辉:本院受理楚东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蜀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刘登辉:本院受理史德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蜀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王传进:本院受理原告魏清芳诉被告你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陈雷、王凤琴:本院受理原告孙明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孙峰:本院受理原告姜海峰诉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梁兰英:本院受理原告杨金来、李春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赵金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4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陈绍兵(曾用名:陈绍斌)、孟金梅:本院受理原告卫爱红诉被告陈绍兵(曾用名:陈绍斌)、孟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王道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新友诉被告王道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27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胡守萍: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林诉被告胡守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101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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