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受贿齐获刑庐江县委原副书记汪敦荣一审被判五年半
[摘要]庐江县委原副书记汪敦荣一审被判五年半
本报讯 本报7月23日头版头条《汪敦荣兄妹昨日同堂受审》一文,报道了庐江县原副县长、县委原副书记汪敦荣与其哥哥汪敦如受贿一案的开庭审理。 10月21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敦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汪敦如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汪敦如原系安徽省工商职业学院后勤管理中心主任,与汪敦荣系兄妹关系。 2005年底,庐江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甲(化名),获知汪敦如和时任庐江县汤池镇党委书记、镇长的卢荣友(已判决)关系较好,而汪敦荣又负责联系汤池镇工作。于是便请托汪敦如向卢荣友提出,将汤池镇政府门前一块约19亩土地,卖给张甲开发小产权房。后卢荣友、汪敦荣各出资30万元,不参与经营管理、不论盈亏,张甲给每人30万元“回报”。 2007年五六月份,张甲分别送给卢荣友、汪敦荣人民币60万元,送给从中帮忙的汪敦如人民币30万元。 2006年,张乙(化名)在汤池镇开发一块约30亩土地的小产权房项目,卢荣友、汪敦荣各出资人民币30万元;后张乙分5次给卢荣友人民币230万元,分3次给汪敦荣人民币120万元。
汪敦荣的辩护人提出,收受张乙90万元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扣除利息;法院认为,汪敦荣以出资入股的名义,掩盖其权钱交易的犯罪本质,该“投资款”系实现犯罪目的的犯罪手段,因为犯罪而支出的犯罪成本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鉴于汪敦荣构成自首,检举、揭发庐江县原副县长刘华安的犯罪行为系重大立功,退赔了全部赃款,法院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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