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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利息并存超出四倍不保护

安徽法制报 2013-03-08 22:28 大字

2013年2月,庐江县法院审结一起借贷双方既约定了给付较高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明显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2012年3月20日,市民夏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孔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20‰;若夏某不能按期还款,除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按借款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期间,夏某归还了5万和截止到2012年10月之前利息,后虽经孔某多次催讨,下欠5万元本金和后期利息夏某未支付。孔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夏某归还借款5万元及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并支付因未按借款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同时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鉴于孔某已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孔某支付了利息,且夏某未按期还款,事实上亦未给孔某造成额外经济损失,故对超过部分的违约金法院不予保护。判决夏某给付孔某5万元借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何凡莫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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