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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路段车翻人亡施工单位担责两成

安徽商报 2017-05-10 11:00 大字

巢湖市民李先生(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家附近的道路时,车辆发生侧翻,不幸的是,乘坐在车上的妻子受了重伤被送往医院,最终因伤重身亡。事发后,李先生等家属认为,事发路段因为修路,之前的水泥路面被破坏,此事与车辆翻车有关,因此将事发路段的承建单位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三轮车翻车导致妻子身亡

去年5月20日17时许,李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子,自巢湖市柘皋镇沿该镇村村通路回村,途经一段正在修路的交叉路口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李先生的妻子受伤。妻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最终伤重身亡。

据了解,因为修路的原因,事发交叉口原水泥路被拆,由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路桥华祥公司”)承建重新铺设。该路段有一定坡度,事故前连日多雨,事故发生时也在下雨,因此地面湿滑。

李先生等家属认为,事发路段原本是水泥路,正是由于承建单位的施工导致路面损坏,而且事故发生时路面受大雨冲刷,路面严重湿滑,导致通行危险性上升,因此承建修路的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将修路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此次事故的一半责任,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余元。

对此,路桥华祥公司表示,他们在施工的路段对来往人员通行及安全已经尽到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被判担两成责任

巢湖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路桥华祥公司作为事发路段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改变了原道路通行状态,对人员往来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妨碍,因此在道路施工时对来往人员通行及安全负有注意的义务。事故发生在施工路段与村村通道路的交叉处,人员往来频繁,特别在遇连日雨天的时候,道路湿滑更要给予关注。路桥华祥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除雨天在施工路段铺上石子外,该公司未进一步采取措施,因此路桥华祥公司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但施工对通行的妨碍系必然存在的,路桥华祥公司也采取了一定防范措施:在雨天时铺上石子等。李先生作为附近村民对施工路段现状应该知晓,在通过时应谨慎驾驶,事实上,此次事故应是李先生在雨天路滑,路况差的情况下,驾驶操作不当,违规载人造成的,李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因此,巢湖市法院确定由路桥华祥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李先生等5.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记者张剑

路桥华祥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除雨天在施工路段铺上石子外,该公司未进一步采取措施,因此路桥华祥公司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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