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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晕倒致残能否要求赔偿?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5-09 12:00 大字

巢湖居民刘某某是一家物业公司保洁员,去年3月,他在清理卫生时突然晕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此事造成他十级伤残的后果。刘某某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此案有了终审判决。

2016年3月21日4时许,刘某某清理卫生时晕倒,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过诊断,刘某某为慢性硬膜下血肿,进行手术后,住院9天并出院。经过司法鉴定,刘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刘某某表示,事发当天因工作疲劳致头昏晕倒。他向物业公司提出经济赔偿,但多次协商无果。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5万余元。物业公司则认为,刘某某是因自己患病晕倒,与雇佣活动不具有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不应担责。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因患病在工作中晕倒,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他所从事的雇佣活动与损害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物业公司虽对刘某某的因病受伤无过错,但物业公司是雇佣活动的受益人,从公平原则出发,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经济补偿责任。据此,一审、二审均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补偿刘某某各项损失1万元。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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