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一记重拳换来3万多元赔偿和半年刑

左江日报 2017-07-08 10:26 大字

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因气愤之际挥拳击中邻居陈某,造成陈某轻伤二级,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共计赔付受害人31559元。

据悉,刘某与陈某均是大新县五山乡人,两家左右相邻而居,按辈分来说刘某应称呼陈某为父辈。2016年10月22日下午,陈某在自家门前铺水泥地并打算安装大门,刘某看到后认为陈某在门前整块地上都铺完水泥不妥,于是想让陈某留出一块空地作为公共通道,但陈某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在刘某上前打算把陈某立好的钢槽推倒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挥拳击中了陈某的头部,造成陈某受伤。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刘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殴打陈某致其受伤的事实,并主动赔付陈某医疗费13000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陈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同意将刘某之前支付的13000元作为全部医疗费的赔偿款项,同时刘某还另外将20000元存入法院账户作为赔偿陈某其他各项经济损失的保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邻里之间出现的土地纠纷,刘某未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与原告人协商处理,在争吵中刘某上前推倒钢槽的行为是引发双方肢体冲突的导火索,主观过错明显。为此陈某的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559元,刘某应予以赔偿并从已存入法院的款项中扣付。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良好,法院遂决定对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叶发强闭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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