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种植八角树不赚钱强行砍伐获刑三年
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李某因不听劝阻强行砍伐自种八角树,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悉,李某是大新县五山乡人,早年其岳父黄某与大新县某林场签订一份发包合同,林场发包给黄某一片林地用于经营八角树,面积约200亩,经营期限自1998年9月1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因该八角林地经济效益较差,李某便与岳父黄某商量决定,砍伐八角树后改种速生桉树,并由李某负责砍伐。2015年9月,黄某向林场申请将其承包地上的八角树及杂木砍伐后再改种速生桉,但未获同意。随后,李某擅自雇请民工砍伐林地上的八角树及杂木,直至2016年7月,林场向李某发出责令停止砍伐的通知后李某才停止砍伐。李某砍伐下来的部分林木转卖给木材加工厂,得款约7500元,其余被砍伐的林木在原地烧毁。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总面积共7.19公顷,林木蓄积量为366立方米,出材量为216立方米。同年8月26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的赃款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案发后李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的赃款,悔罪表现良好,法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发强刘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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