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滥伐林木被公诉判刑
大新讯犯罪嫌疑人李某购买他人林木,但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支付林木款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李某与农某达成口头协议,李某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农某在大新小明山林场十三岭分场和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王沙村屯马屯交界处土名叫“交隘”的林地上种植的巨尾桉林木,并由李某负责办理砍伐手续。2016年7月28日至7月30期间,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支付林木款的情况下,雇他人到“交隘”林地上擅自砍伐巨尾桉。同年8月8日,李某雇请他人用三辆后推车将木头向外运输途中,遭到农某及其家人的阻挠。经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砍伐的巨尾桉林木面积为0.5556公顷(8.33亩),总蓄积量为59.1立方米,总材积量为49.3立方米。2016年8月11日,李某到大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检察机关将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冯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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