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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伎俩挂失股权证原主人确权获支持

安徽法制报 2013-01-08 22:38 大字

几年来,五河人张兰一直享有某银行的股金证,但是令其头疼的是股金证上一直不是她的名字,今年她终于找到了当初帮自己借贷款进行船舶抵押的孙毛,本想商量着双方去把名字变更一下,哪想名字没有变更,孙毛却拿出了所谓的挂失新办的股金证,向自己主张权利。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的案件,最终张兰被确认为某银行股东。

原来在2005年6月,张兰因与朋友老刘合作造船之需,经老刘与孙毛协商,以孙毛名义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孙毛的船舶设定抵押。在办理贷款前,依某银行规定,购买该银行股金者贷款优先,并可享受利息优惠。为此,张兰用自己所有的资金40000元,以孙毛名义购买了40000元股金并办理了借款事宜,后不久还清以孙毛名义的全部借款,孙毛船舶抵押关系消灭,船舶证归还孙毛。当时因故未办理股金过户手续,但一直由张兰领取股息。 2012年2月张兰偶遇孙毛提及股金过户一事,孙毛答应,但在约定共同前往某银行办理手续过程中孙毛反悔,并在张兰不知情的情况下,谎称股金证丢失申请挂失,某银行为其办理了新股金证。

在审理中,孙毛一再强调是前几年自己为了做生意需要钱才去银行借的贷款,并办理了股金证,且该证一直存放在家中,由于搬家将其丢失,后来发现才补办的。但是在双方相互提问的阶段,孙毛对一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均以“时间长了记不清了”等模棱两可的回答来应对,不符合常理。

审理后,法院认为:虽然股金证是登记在孙毛名下,但孙毛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出资人是张兰,张兰享有该股金的财产所有权。孙毛谎称以股金证丢失为由向某银行申请挂失,某银行虽然为其补办了新的股金证,但并不能否认张兰是实际出资人的事实。故张兰主张确认其为某银行股东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陈彩先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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