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格式条款有争议 保险公司不免责

安徽法制报 2013-02-19 22:32 大字

司机意外摔伤致死,亲属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保险公司却使出了“王牌”——免责条款,为此,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又会支持哪一方呢?

2011年5月6日,五河居民老张在保险公司营销部投保了两份好运来卡保险组合计划,约定:保险人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且从事《职业分类表》 1类至4类职业的人员;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元;对职业为营运汽车司机的被保险人,因工作在营运驾驶过程中导致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012年3月7日下午4时许,老张站在停放于厂里的车上盖帆布时,不慎踩空,失去重心后仰摔下车去,致重度颅脑损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老张亲属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赔付10.6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老张的死亡是在营运驾驶过程中导致的,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老张行为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的“营运驾驶过程”的行为,成为庭审焦点。作为保险公司,对于唯一一个能证明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送达给老张的证据——投保单,其上面的签名却不是老张本人所签。

审理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老张属于第4类职业的被保险人,其工作类别已明显超出公司条款所规定的保障范畴,且又是因工作原因出险,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请求,因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保险人履行了对免责事由的告知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另外,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老张亲属对免责内容“对职业为营运汽车司机的被保险人,因工作在营运驾驶过程中导致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理解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理解为被保险人老张不是在营运驾驶过程中导致身故,而老张亲属理解为是在营运驾驶过程中导致身故。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本案应作出有利于老张亲属一方的解释,即被保险人老张不是在营运驾驶过程中导致身故的,不属于免责范围。

五河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给老张亲属保险理赔款10.52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宣判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老张亲属作出了3000元的让步,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陈鑫 陈彩先·

新闻推荐

五河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命案积案

4月3日,五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蚌埠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及上海市警方大力配合下,经过细致、艰苦工作,成功抓获潜逃15年的命案逃犯韩某某(男、37、河南省项城市人)。1998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伙...

五河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五河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