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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伪劣产品 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3-01-31 22:34 大字

生产经营应诚实信用,以质量、信誉求生存、求发展。而生产经营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仅会断绝自己的生存之路,严重者还会面临刑法的严惩。近日,被告人姚某因为在生产销售产品时以次充好,被五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6万元。

姚某于2009年5月与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商贸城塑钢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每平方米价格为122元。在制作塑钢门窗过程中,姚某使用低等级、低档次的塑钢型材进行生产。至2010年10月,姚某已为该工程制作并安装了855.97平方米的塑钢门窗,销售金额为101500元。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该批塑钢门窗为质量不合格产品。

2011年2月23日,五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告人姚某作出罚款2.6万元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姚某在生产、销售产品时,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为10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姚某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焦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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