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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不还合同诈骗

安徽法制报 2013-01-18 22:36 大字

为朋友租了两辆车,不想却被对方恶意抵押,让五河县武桥镇80后商人李兵觉得很闷。

由于生意上的关系,李兵认识了邻县生意人李君宝,两人相处很投机。

2010年6月27日,李君宝来到李兵家,说有事要办,请李兵从五河为他租辆车,李兵便用自己的身份证,租赁了一辆丰田锐志轿车交给李君宝。

5天后,李君宝又来到李兵家,说丰田轿车被朋友借去用了,请李兵再为自己租辆车到苏州谈生意,到时生意成了,给李兵一些辛苦费。虽然有些意外,但认准朋友不会骗自己,李兵又租赁了一辆广州本田黑色轿车交给了李君宝。

然而10多天过去,不见朋友来还车,李兵心急火燎地打电话去问,李君宝却说“事没办完,过两天就送五河去”就匆匆挂了电话。这让李兵很不放心,第二天再打电话,不是不接,就是关机。李兵心想,可能大事不好。果然,租赁公司和车主也找到他,要他赶快还车、交钱!没办法,李兵分别支付丰田车主和广州本田车主租赁费8500元和7500元。

后来从公安部门了解到,为李君宝租赁的两辆轿车,都被抵押给了他人。

李君宝落网了,而李兵的日子却不好过。几个月后,车分别从外省被警方找回。 2010年12月,两辆轿车所有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李兵按租车协议支付下欠租赁费28330元和497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李兵给付丰田车主租赁费28330元,第二年1月又筹齐款给付广本车主租赁费37500元。

李君宝因合同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监狱服刑。但李兵的损失——车辆租赁费共计81830元,李君宝却没有说法。无奈之下,李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君宝赔偿因其违法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818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法院认为:李兵与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是否有效,及李兵的损失能否要求李君宝承担,是案件争议的两个焦点。两份租赁协议(合同) ,是受李君宝委托的行为,而李君宝租车的目的是骗取财物,且已被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李君宝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因此该合同应为无效。

依法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相对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兵支付的租赁费81830元,是由于李君宝的行为所致,依法应由李君宝承担赔偿责任,不因李君宝受到刑事追究而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君宝赔偿李兵财产损失818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46元,由李君宝负担。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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