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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转包合同可随时终止

安徽法制报 2013-01-25 22:35 大字

养父名下的承包地被同村远亲占用耕种,自己户口已从村里迁到南京,还能要回属于自己的田地吗?日前,五河县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这名养子的诉求。

1993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五河县沫河口镇村民陈杰和养父共有4人参与土地承包,分得7.19亩耕地,后因举家外出到南京打工,养父将名下所有承包地交由远亲陈黄耕种,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等均由陈黄负责交纳。 1995年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时,村委会根据土地实际由陈黄耕种的情况,误将陈杰等4人承包地并入陈黄的承包合同内。 2010年,陈杰养父因年迈不能继续打工回村,要回土地自己耕种。 2012年春节前,养父去世。陈黄的家人曾照顾过陈杰养父近年的生活,也参与了丧葬事宜。

2012年午季,陈黄的家人收割了陈杰养父种下的小麦,并栽上秧苗,令陈杰不满,双方产生矛盾。陈黄的家人突然主张承包地都在其户下,使用权归其享有,多方调解无果。陈杰将村委会及陈黄的家人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争议耕地所涉及《耕地承包合同书》无效;退还7.19亩土地。

法院审理认为,1993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陈杰养父将其家庭4人的承包地交由陈黄耕种,实际上是一种土地转包行为,达成的口头转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双方未就转包期限达成协议,应视为不定期转包合同,陈杰养父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的履行,收回转包的承包地。陈杰作为养父家庭承包经营户成员之一,也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在30年的承包期内,依法有权终止土地转包合同的履行。村委会在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时,在无授权和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误将陈杰养父户下4人承包地,填入陈黄户下的承包合同内,故土地承包合同涉及陈杰养父4人承包地的部分应为无效。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耕地承包合同书》涉及陈杰养父户4人承包地的内容无效。陈黄家人返还陈杰承包地7.19亩,于判决生效后的当季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5日内履行完毕。 ·陶成缪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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