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无法定 综合判断分输赢
乘坐城乡公交车回家,不想车内受伤。急于上医院治疗,双方都没有及时报警,事故的责任交警以现场被破坏为由,不予认定,这可如何是好?
2011年6月12日12时许,五河县城居民钟学礼乘坐李银驾驶的城乡公交客车到老家办事,由东向西行驶至浍南镇小农场路段,因避让道路上自行车而采取紧急刹车,致使钟学礼撞到车内扶手而受伤,躺在车上无法起身。事故发生后,钟学礼被送往县医院治疗,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3889.7元。后经司法鉴定,交通事故致其外伤致脊柱损伤为十级伤残。
因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确认事故责任时,交警部门以“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及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为由,依据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没有认定双方责任。
由于钟学礼与李银所在的城乡公交公司没能就赔偿达成一致,钟学礼持相关证据,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银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80000元。城乡公交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系李银避让道路上自行车而采取紧急刹车所致,未保持安全车速、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综合分析认定:李银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钟学礼无责任。钟学礼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其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城乡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计算,城乡公交公司应赔偿82950.5元,而钟学礼仅要求赔偿80000元,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依法法院作出民事一审判决:城乡公交公司赔偿钟学礼各项损失总计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陶成缪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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