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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再判一起非法经营真品卷烟案件, 涉案总金额高达100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各获其刑

烟台日报 2013-12-27 13:1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徐宝堂YMG记者高春宽)日前,从招远市人民法院传来消息,“11·17”案件主犯陈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从犯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随着陈某、郭某的服法,招远“11·17”非法经营卷烟网络案件顺利结案。

2012年10月,招远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涉嫌非法运输卷烟。接到举报信息后,招远市烟草专卖局、招远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经过一个多月不间断的调查取证,于11月16日兵分两路采取收网行动,在某镇驻地将5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当场查获非法卷烟11.02万支,价值14余万元,银行卡4张,存折2张,查扣涉案车辆1台,涉案总金额高达100余万元。

据悉,本案系烟台市继莱阳“11·18”案件后,成功宣判的又一起非法倒卖真品卷烟案件,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烟台市烟草专卖局敬告广大市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向市烟草专卖局举报各类涉烟非法经营活动,经查属实,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市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12313,688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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