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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经营种子法院支持处罚

安徽法制报 2014-01-20 21:10 大字

因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被罚,王某不服,以农业管理部门为被告,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系在宁国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013年3月,该市农业管理部门在开展春季农资打假行动中,发现王某销售的玉米种子未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随后经调查、听证,该市农业部门依据《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王某作出了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王某认为,该六十四条规定的是应当审定而未审定的情形,但其经营的玉米种是经过安徽省农业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审定意见,“推广区域”是新品种审定的必然内容之一,而该玉米种子适宜推广区域为江淮丘陵区和淮北区,不涵盖皖南山区。故对农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程律 胡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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