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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权益

宣城日报 2013-01-11 21:32 大字

宁国讯 日前,宁国市中溪工商所查处了一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相信大多数消费者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并不陌生,一些消费者却不知道它其实是违法的“霸王条款”。

当事人杨某经营一家药店,为招揽生意,他于去年十月底在街道发放活动宣传单,其背面标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截至被中溪工商所查获时,杨某共发放宣传单页200余张。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大型商场、超市等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以“广告宣传”等形式明示的事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当事人杨某向消费者发放的宣传单,无形中相当于与消费者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该单页上标有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明显是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因此,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鉴于杨某发放宣传单的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该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予以警告、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姚雪芬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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