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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养儿变更抚养

安徽法制报 2012-07-20 23:08 大字

离婚时,极力争夺婚生子的抚养权,争到了手,却不尽抚养义务。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一审判决变婚生子小强改由其母抚养。

2004年6月20日,李强与王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时,李强极力争取对儿子小强的抚养权,在充分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调解书确认小强由李强抚养,王萍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双方离婚后,李强因忙于开创事业,长期奔波在外,小强基本由爷爷奶奶照顾,学习成绩很快下降。王萍了解到此情况后,把小强接到身边,一边在附近厂里打工,一边照顾小强的学习生活。在此期间,李强既没有来看过儿子,也未支付过生活费用,时间长了小强跟父亲的感情疏远了,过年时也不愿回到父亲身边。 2012年3月,王萍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小强变更为其抚养,并由李强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在法院受案后,李强仍然对小强不闻不问,既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法官多次拨打其手机,均未接听。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七年以来,婚生子小强一直跟随王萍生活,期间有关费用均由王萍负担,其随王萍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其本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萍生活,故王萍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小强的抚养费,由李强每月支付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每半年支付一次。·胡李霞谈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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