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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事故同一损失法院判决:按责分担

安徽法制报 2012-04-13 23:27 大字

[摘要]法院判决:按责分担

简单的交通事故一般按照事故责任来划分就可以了,然而当发生一起事故后,紧接着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起事故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失,又该怎么划分责任呢?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宣城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422元,被告柯某赔偿原告损失14962元。

2011年2月11日上午9时许,黄某驾驶轿车(车主为原告旌德县某驾校)由绩溪往宁国方向行驶,途中与闻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 10分钟后,柯某驾驶一辆轿车途经该事故路段时,与行人潘某、丁某发生碰擦,又刮到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上,最后失去控制撞在黄某的车辆上。两起事故共造成黄某经济损失计24937.4元。宁国市交管大队对两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第一起事故中,闻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柯某负全部责任。另查明:闻某和柯某的车辆分别在被告宣城某保险公司和被告黄山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其中黄山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已全部用于该两起事故中行人潘某、丁某以及其他车辆乘坐人的赔偿。

法院认为,旌德县某驾校的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按责赔偿。该案应先由宣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其余损失22937.4元按两起事故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和作用力上来予以划分。法院依法酌定由第一起事故的侵权责任人承担40%(即9175元),在40%的责任中由于闻某在第一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承担其中的70%(即6422元),由被告宣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二起事故的侵权责任人承担60%(即14962元),因柯某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已全部用于赔偿,故该款由柯某自己承担。

·彭俊 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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