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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电瓶车伤人法院判决其为职务行为单位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2-05-29 23:17 大字

[摘要]法院判决其为职务行为单位担责

环卫工人下车时未关闭车辆电源,另一环卫工人以水枪冲洗电瓶,电动三轮车突然启动、冲出,并将他人撞伤,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环卫工人应否担责?被害人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日前,宁国市法院一审判决两环卫工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空车自动 撞伤行人

2010年6月15日下午,在宁国市天天环卫公司上班的张辉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将一车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内,进站后,张辉将车辆倒入垃圾处理室,在未拔下车钥匙的情况下,下车将车辆后厢翻起,卸出垃圾。此时,利民环卫公司的职工宗正看见电动三轮车上有硫酸溢出,遂用自来水对电瓶进行清洗,清洗中,电动三轮车突然启动,冲出垃圾处理室,将站在门外的曾明撞倒,致其受伤,并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出院后,曾明将张辉、宗正及两人所属的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责任承担 各执一词

庭审中各被告对责任承担异议较大。张辉和宗正认为自己是环卫公司的工人,其行为是在当班时间内的职务行为,应分别由各自的用人单位担责。天天环卫公司辩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宗正的冲洗行为引起的;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张辉所有,且其亦是使用者,故天天环卫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利民环卫公司认为,张辉没有关闭车辆电源、没有拉起手制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宗正清洗车辆是正常的;垃圾中转站并非公司的工作场所,且公司是禁止用水冲洗车辆的,故宗正冲洗车辆系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技术鉴定 明晰原由

事故发生后,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现场勘查后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认定肇事电动三轮车停车清洗中突然启动,其原因是在没有关闭电源开关、未拉起手制动的情况下,用水枪清洗造成控制器进水形成短路所致。

职务行为 单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辉下车后未关闭电源开关、未拉起手制动,违反安全使用常规,显然具有过错;宗正用水枪冲洗车辆,导致车辆控制器进水短路,亦有过错;两人的行为结合紧密,无法区分各自行为对曾明损害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属于直接结合导致曾明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张辉的职责是清扫垃圾,并送至约定的垃圾中转站,正是在此过程中致人损害,系职务行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不影响职务行为的认定。宗正对肇事车辆溢出的硫酸进行清洗的行为,与其维护垃圾站卫生的职责有内在联系,应属职务行为。故张辉、宗正均属在执行职务中致原告损害,应由两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天天环卫公司和被告利民环卫公司连带赔偿曾明各项损失584250.2元。 ·谈德军 刘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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