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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惹来官司缠身

安徽法制报 2012-02-14 23:38 大字

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工程款案,因当事人提供假证据受到法律制裁。

王木林与李小青因建筑工程中土方挖掘、回填承包在宁国相识,后渐渐熟悉并称兄道弟。李小青为扩大业务,按揭购置一台新挖掘机。不料,购置后款项回收困难,眼看按揭即将逾期。李小青与厂家协商延期还款,厂家原则同意,但需了解李小青未回收工程款情况。

李小青因在王木林处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找到王木林,要求王木林出具一张欠条,证明其未回收工程款情况。王木林因工程款已基本清结而不愿出具。李小青遂告知真正原因,请王木林出具一张欠条支持其渡过难关,王木林碍于情面答应。王木林向李小青出具一张内容为欠工程款十万元的欠条、落款时间为“2010.6.8”,李小青同时向王木林出具一份说明,内容大致为王木林2010.6.8出具的欠条用途系因帮李小青延期还款作证明、而非欠款。

然而2011年一天,王木林突然接到宁国市法院送达了民事诉状及传票,原来是李小青要求法院判令王木林立即支付其工程款十万元。王木林大吃一惊,带着疑惑与愤怒,王木林来到法庭。庭审中,李小青的代理人当庭出示了一张王木林出具的十万元欠条,落款时间为“2010.6.18”;并称这是双方在决算后由王木林出具的。王木林坚称双方已结清所有款项,但王木林除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6.8”李小青出具的说明外拿不出任何其他证据。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法院委托国内权威机构将李小青当庭出示的欠条原件中落款时间“2010.6.18”中的“1”的形成时间与整体有无差别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2010.6.18”中的“1”的形成时间与整体不一致。真相面前,李小青理屈词穷,最终他的诉请被驳回、行为也受到了法律制裁。正所谓算尽机关太聪明,玩猫腻反被捉。 ·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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