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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药放倒劫财物

安徽法制报 2012-05-15 23:20 大字

用迷药迷倒被害人,然后抢劫其财物,经两审法院审理,淮南人彭某日前因抢劫罪,被宣城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彭某曾因抢劫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彭某不思悔改,2011年7月21日晚,彭某在宁国市西津街道某美容厅,以开房“包夜”为名,将被害人妇女梁某骗至当地一家酒店,用事先准备好的速效安定放入“营养快线”饮料内,诱骗被害人喝下饮料。尔后,彭某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其黄金戒指1枚、黄金挂坠1条和手机1部等财物劫走,销赃至江苏省徐州市,经鉴定,被劫赃物价值人民币2722元。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彭某不服判决,向宣城中院上诉。

宣城市中院审理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药物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彭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洪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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