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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16年前协议纷争

安徽法制报 2011-11-04 23:56 大字

协议不明容易引发纠纷。近日,宣城市中院根据协议条款、法律规定,结合历史和现实状况,最大限度地还原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成功调解一起因当事人对16年前所签协议存在不同理解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杨某与李某均系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渡口村村民。 1995年6月,杨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杨某将三间木架瓦房售予李某,总价值4000元;杨某原使用的空地和菜园地交李某使用,并约定了所售房屋的边界四至。后李某支付4000元,杨某将房屋及周围空地和菜地一并交给李某。 2010年初,因城市建设需要,协议房屋及周围空地、菜地等被征收,李某领取了全部补偿款。杨某认为,自己卖出的仅是房屋,周围空地和菜地是无偿借给李某使用的,故该项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遂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协议名称为“出售房屋协议书”,未单独约定争议地块的价值,但协议已明确包含了该地块,且李某已管理、使用达15年。期间杨某也从未对该地块主张过权利。主办法官从尊重历史、维护现状的角度出发,结合农村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达成李某补偿杨某2万元,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李某代理人当庭支付2万元现金,纠纷圆满解决。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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