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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爆胎震伤人耳法院认定应属交通事故

安徽法制报 2012-03-13 23:32 大字

[摘要]法院认定应属交通事故

本报讯 马路上,车辆爆胎,突如其来的响声将路过的司机耳朵震伤。受伤者要赔偿,爆胎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究竟这一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为这一事故承担理赔责任? 3月12日,记者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二审,最终法院认定,这一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010年4月9日傍晚,宦清(化名)驾驶一辆货车在快车道行驶时,车右后侧内挡胎突然爆胎,此时,钱峰(化名)驾驶的小货车在慢车道同向行驶,突然的爆胎声将钱峰的左耳振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责任。钱峰经医院诊断为:左耳震荡伤,后继续转院治疗。经查,宦清之前在人保宁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去年4月,宦清在出钱给钱峰治疗差不多后,打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哪知,保险公司认为这是意外事件,不属于保险范围,拒绝理赔。

于是宦清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人保宁国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宦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25元。该保险公司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保险公司承保的货车并未与钱峰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汽车爆胎只是一起意外事件,交警部门已认定双方均无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即使双方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双方均无责任,但也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人保宁国支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系意外事件,是对交通事故的错误理解,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不应承担理赔责任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烈陈前香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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