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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股权难实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实现股权

安徽法制报 2011-05-19 00:36 大字

[摘要]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实现股权

芜湖讯 芜湖的杭女士这几年一直很纠结,明明继承了丈夫蔡先生的数千支股票,权益却难实现。日前,弋江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终于帮她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10月21日,杭女士的丈夫病故, 2009年8月杭女士与继子蔡某就丈夫生前购买的海螺内部股(现为海螺A股份数18096股)签订了《继承析产协议书》,并在宁国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杭女士继承30%,蔡某继承70%。同月,杭女士找到海螺集团人力资源部办理上述股份签名确认时,却被告知只有海螺集团的职工才能处置该涉案信托股份。因蔡某是海螺集团职工,杭女士在无奈之下便根据海螺集团的意见,并经与蔡某协商同意,请求蔡某签名,并向其出具了委托书。在蔡某对上述股份签名后,杭女士多次要求海螺集团协助办理30%股份变更登记事宜,但海螺集团至今未予办理。杭女士无法实现股权变更也无法获得该股权的收益,遂将海螺集团、信托公司列为被告、蔡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蔡某在获得原告委托处置该信托股份的委托书后,于2009年8月13日至海螺集团工会对涉案海螺信托股份选择了“希望逢高减持获得资金”进行处置,并向海螺集团工会签具了确认及授权书,且已完成该操作程序。 2010年6月23日第三人通过“希望逢高减持获得资金”的方式减持了部分股份获得了资金。另因第三人和原告为蔡先生生前所购海螺股份已与成某某发生纷争,而成某某已将第三人和原告诉至宁国市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弋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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