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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探头传递信号包赢不输赌徒落网被判诈骗

安徽法制报 2010-08-13 01:26 大字

宁国市两赌徒输多赢少,为求咸鱼翻身竟事先在赌场安装监控等设备,然后邀人参赌。短短一会功夫赢取4000余元。然而伎俩很快被人发现。 7月26日,旌德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两人徒刑6个月和8个月。

1案件回放:“出老千”包赢庄家

家住宁国市的曾永(化名)和俞勇庆(化名)多年来经常参与赌博,但总是输多赢少。为求只赢不输,今年2月初,两人商议准备了一套赌博作弊用的监控酒杯、接收器、显示器、遥控器等设备。 2月14日中午,曾永和俞勇庆等人携带该套设备来到村民王某家中,将王某家中“摇单双”(一种猜单双点的赌博方式)的蓝花瓷酒杯,换成他们带去的装有微型监控探头的酒杯,这样通过显示器等工具,他们就能监控酒杯里骰子的点数,从而下注赢钱。然因该监控酒杯电量不足,当晚并未成功。

第二天(正月初一)中午,曾永和俞勇庆等人再次来到王某家中,俞勇庆到王某家二楼房间将诈赌用的监控设备等组装好后,又将王某家中“摇单双”的蓝花瓷酒杯换成装有微型监控探头的酒杯。在下午的“摇单双”赌博过程中,先后有4个人坐庄。俞勇庆的妻子张某在二楼房间里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单双情况发出信号,曾永和俞勇庆则在赌桌边根据收到的信号情况进行下注,曾永“赢”得现金2400元,俞勇庆“赢”得现金2000元。后该酒杯上安装的监控探头被参赌人员识破,俞勇庆乘机逃走,曾永则被当场抓获。当晚曾永的妻子报案。

案发后,两人将赃款全部退出。

2法院审理:骗财较大定罪判刑

旌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永和俞勇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电子监控工具进行诈赌,骗取他人现金4400余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俞勇庆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曾永和俞勇庆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7月26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俞勇庆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永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8000元;同时没收两人犯罪所得4400元。

3专家说法:名为赌博实为诈骗

明明是聚众赌博为何却被判诈骗?安徽省刑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说,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除了主观目的不同外,取得财物的方法也不同,赌博是利用赌博工具造就的偶然事实(概率不平衡)决定双方输赢,哪一方取得财物是不特定的。而诈骗则是利用假象来控制输赢结果,主要表现为参赌方采取事前串通,有意识地排定各人座次、牌序;在赌具上弄虚作假。如该案中事先安装监控探头;采用黑话、暗语、换牌、提牌等“出老千”手法,使被害人误以为“运气不好”而把自己的钱财当做赌资输给行为人。

客观方面,赌博罪通常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诈骗罪则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本案中,曾永和俞勇庆行为表面上是聚众赌博,实际上实施的是以“出老千”为形式的欺诈伎俩,隐瞒了赌局真相的行为。通过默契配合,使得被害人一旦入局,有输无赢,这种所谓的“赌博”,完全丧失了真正意义上的赌博应具有的偶然性和结局不确定性。两人是在以赌博为手段进行诈骗活动,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因此构成诈骗罪。·吴利民实习生吴苗苗

本报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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