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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四龄童车祸身亡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

安徽法制报 2010-05-18 01:41 大字

[摘要]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

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吴某、马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吴某某(四岁)死亡所造成的损失30余万元。

吴某、马某系夫妻, 2008年由农村来到宁国市城区打工,并在城区租住。两人育有一子吴某某,委托乡下的亲戚代为监护。 2009年4月,被告杜某驾驶货车行路途中,与在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的吴某某发生刮擦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经警方认定,杜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后吴某、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和某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马某之子在事故中死亡且对该事故无责,其损失应由侵权人或有赔偿义务人全部赔偿。吴某某系未成年幼儿,尽管其户口目前在农村,但其是依附其法定代理人(即吴某、马某)而生活的,农村的亲属仅代为监护,故吴某某的死亡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法院依法支持了吴某、马某的诉求。 ·施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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