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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委出台意见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立规矩”

江淮时报 2016-11-08 00:00 大字

本报讯 10月27日,中共宣城市委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专门就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作出制度性安排,实现了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

《实施意见》对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协商内容和协商形式、协商程序和组织实施、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作出明确规定,将该市政协协商民主实践中主席会议“一事一议”现场协商、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协商民主在宣城”新闻采访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熟经验直接写入文件中,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协商成果的落实问题历来是协商民主建设的一个难点,也是广大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实施意见》对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作出硬性规定: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成果,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特别重要的协商成果,应列入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和有关会议进行研处的,党委和政府办公室应明确办理部门、办理意见及办结时间,由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办。建立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考核机制,将协商成果办理纳入目标管理。适时组织委员对重点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视察。

宣城市委书记韩军在主持市委常委会审议 《实施意见》时强调,要坚持创新引领,不断丰富、完善和拓展协商的目标、对象、形式和方法,强化协商民主制度的硬约束、硬要求,加强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运用,确保协商成果落地见效。

(张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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