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戏耍受伤身亡 四名玩伴被判赔偿
绩溪讯(绩法)绩溪县11岁男童与同伴戏耍时不慎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母亲钱某悲痛之余,将其余四名玩伴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玩伴监护人分别赔偿钱某各项损失21508.15元。
2014年12月19日下午放学后,钱某之子与同学汪某等共五名同伴一起玩耍,期间,钱某之子率先爬上停于学校前广场旁的农用货车上戏耍,随后,同伴们也一起爬至车厢。游戏过程中,几名同伴之间相互追逐撕扯纸条。钱某之子在撕扯汪某后背上的纸条时不慎从车厢尾部摔落在地,被同伴扶起后,钱某之子称自己头痛,并结束了游戏。回到家后,钱某之子出现头晕、呕吐症状,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枕骨大孔疝、右颞顶硬膜外血肿,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钱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同玩耍的四名玩伴赔偿其各项损失28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钱某与其中一名玩伴的监护人达成庭外和解,撤回了对该名玩伴及其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钱某之子与同学们爬上货车车厢玩耍,致使大家都处于易发生摔落车外的危险环境,对造成钱某之子的损害,汪某等玩伴均存在一定过失,汪某等人各自的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钱某之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应当知道在车厢上玩耍可能会发生的危险,由于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摔落车外受伤,钱某之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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