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门铃维护费案
【案情简介】2016年6月13日,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称桃州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外还额外收取门铃维护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物业公司退还收取消费者的不合理费用,并对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件。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当事人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乱收费用,不仅内容无效,而且违法,理应受到惩处。
(万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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