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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户口不在一处能否申请低保?市民政局:特殊情况下可提供材料由户主统一申请

芜湖日报 2012-12-11 14:0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赵丹丹 实习生 程颖)“我想申请低保,但家里4口人的户口不在一起,有没有影响?”“听说申请低保要向街道提交申请了,我想问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新修改的城乡低保实施细则出台后,近日多位市民拨打本报党报热线,咨询低保申请相关事宜。昨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人。

读者汪先生是无为县雍南镇人。据其在电话中讲述,自己夫妻二人和两个子女一起生活,两个孩子的户口在本地,但妻子的户口一直在外地未迁过来,得知低保是以户为单位申请后,汪先生想知道妻子能否和自己一起申请低保。对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副科长张继明解释道,按照低保新细则规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先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户口的,在居住地申请,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其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一般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针对汪先生家的具体情况,她建议尽快将其妻子的户口迁至无为后再按照程序申请低保。

此外,群众申请时须注意申请流程有所变化,即过去是向村(居)委会递交低保申请,今后除申请人特别委托,村(居)委会不能接受申请,而是由申请人直接向乡镇(街道)申请。递交申请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出具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及证明材料,申请书、户口簿、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家庭成员的工资或退休金、养老金、农业收入等收入证明。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说,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标准和享受期限证明,领取辞职补偿金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辞职补偿金标准证明;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同时,申请人还必须提交申请前3个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电、燃气及通讯费的缴费凭证。

为确保群众低保申请顺畅,市民政局特别规定,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必须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尽快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要补齐的所有规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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