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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芜湖市分行申请执行胡某某、杨某案 芜湖中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朱兵

芜湖日报 2018-01-06 05:14 大字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5日,芜湖中院作出(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判决胡某某、杨某还邮储银行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芜湖中院依据生效判决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某、杨某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艺江南1#楼别墅进行评估、拍卖。经公开网络拍卖,该别墅被竞买人以281万元最高价竞得,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拒绝腾房,态度蛮横,并让年迈父母入住以对抗执行。芜湖中院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自行搬离却无果。

二、执行结果

鉴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芜湖中院经研究决定联合镜湖区法院开展强制腾退房屋行动,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进行远程指挥,同时邀请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执法监督员见证执行。执行干警依托执行单兵系统、执法记录仪、执行指挥车、4G网络实时回传执行进展。执行指挥中心再根据大屏幕回传图像进行远程实时指挥。在强大的威慑下,被执行人最终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腾退,买受人顺利拿房,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权利的实现。执行作为守护法律公正、威严的最后一道防线,扮演着“终结者”的角色。强制力作为执行工作的一大特点,有效打击了不愿自觉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执行信息化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手段,在查人找物、协同指挥、提升司法力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威力与作用。芜湖两级法院正在谋划“智慧法院”建设,助力审判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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