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龙明受贿案 芜湖中院刑二庭审判,合议庭成员胡庆九、梁莹、陈莲莲
一、基本案情
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龙明在担任芜湖卷烟厂副厂长、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卷烟厂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书记、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嵇某某、杨某某、于某某、方某、孙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90000元、港币200000元、美元16000元、价值20000元购物卡及金条一根,并为上述人员在芜湖卷烟厂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二、裁判结果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龙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90000元、港币200000元、美元16000元、购物卡20000元及金条一根,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21.96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龙明亲属代为退出120万元赃款,对王龙明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龙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21.96万元及金条一根,予以追缴。王龙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龙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21.96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王龙明原系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卷烟厂党委书记、厂长(其妻女早年加入加拿大国籍),是不折不扣的“裸”官。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龙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十八大以来,芜湖法院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审判力度,始终保持依法严惩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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