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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营盘山支行 与被上诉人娄朝曦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芜湖中院民二庭审判,合议庭成员王琼、朱莉娟、蔡俊

芜湖日报 2018-01-06 05:14 大字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7日,娄朝曦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营盘山支行(简称交行营盘山支行)处申请办理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一张。该卡开通后,娄朝曦一直使用该卡存取款及消费。2016年5月21日至26日期间,娄朝曦在泰国旅游。2016年5月25日凌晨,娄朝曦连续收到短信提示其太平洋卡转出、取现及手续费情况,转账及取现合计25600元,手续费合计47.5元。转账及取款的自助终端设备为广发银行郑州分行。娄朝曦随即拨打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59及芜湖市110报警电话报案。娄朝曦回国后亦分别至芜湖市公安局赭麓派出所及交行营盘山支行处报告情况。娄朝曦诉至法院:请求交行营盘山支行立即赔偿其银行存款25647.5元,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全部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裁判结果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交行营盘山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娄朝曦经济损失25647.5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交行营盘山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交行营盘山支行有义务保证娄朝曦在涉案银行卡内存款的安全,并保障交行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同时承担伪卡的识别功能,在交行营盘山路支行未能证明涉案存款转账、取现系娄朝曦违约造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交行营盘山支行对娄朝曦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飞速发展,银行卡支付变为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交易量的增长也带来了银行卡盗刷案件大幅增长。本案中,娄朝曦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及时通过本人手持卡片拍照、电话报警等手段固定证据,并提供盗刷行为发生时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盗刷行为发生地与其本人所在地距离遥远的事实,有力地证明了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娄朝曦不仅保护了自身权益,也为持卡人应对盗刷树立了榜样,提供了借鉴性极强的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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