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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干部工作行为有“禁区”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处理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11-18 10:13 大字

[摘要]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处理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于2011年5月23日出台《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该规定目前一直在执行,在此本报记者对要点予以解读。乡镇干部工作行为“禁区”

规定指出,禁止干部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非法征占、侵占、买卖农村土地等资源;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审批和建设;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各项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村“两委”换届选举或农村“三资”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谋取私利;用公款或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乡镇领导干部违反此规定,近年来主要表现在截留征地款、强行流转农民土地等。比如,本报曾报道的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政府截留该镇三个村征地补偿款300多万元三年多不发放。当涂县大陇乡政府未经农户同意,将13000多亩土地流转给他人,多年来,巨额租金不知去向。村“两委”干部工作行为“禁区”

规定要求,禁止村干部在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处置“三资”,或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在政府拨付各类补贴补助资金、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收受、索取财物;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经批准借用但逾期不还,或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村“两委”干部违反此规定,主要表现在选举时存在舞弊现象、违反规定使用惠农资金等。譬如今年村 “两委”换届选举时,本报就接到多位村民反映村干部贿选、拉票等违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惠农资金较典型的事例是,本报曾报道的灵璧县朱集乡姜山村干部违反政策,将80万元危房改造资金截留,并违规发放。乡村干部违反规定须受相应处理

规定指出,乡镇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村“两委”干部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或依法罢免。对党员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村“两委”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本报记者 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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