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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老妪猝死蔬菜大棚家属获赔11万元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3-06-18 11:26 大字

[摘要]家属获赔11万元

本报讯 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死者余某的亲属获得11万多元补偿费。

每天工作时间达八小时,从未按法定节假日时间被安排休息。 2012年9月22日下午,当涂县年陡乡69岁的余某在陶某经营的蔬菜大棚内除草时,突然晕倒在地,后经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现场救治无效死亡。事后,余某的家属在多次与在陶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陶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雇佣余某从事劳务工作时,余某已年近七旬,而陶某未严格审查余某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对于一个年近七旬的老人每天工作八个小时可能产生的突发意外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用人审查不严的责任,同时陶某作为雇主完全有可能控制余某的工作时间,在一个年近七旬的老人每天工作八小时且未休息一天的情况下,陶某作为雇主应有权强制要求其休息,但其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同时,余某作为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在每天工作八小时且连续工作未休息一天的情况下,其应当知道有可能给自己身体产生伤害的危险,但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对于余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这一后果,陶某应承担主要责任(70%),余某应承担次要责任(30%),陶某应向余某的家属支付各项费用11万余元。

(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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