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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被撞伤按城镇标准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0-10-14 01:16 大字

马鞍山讯 耕地被征迁后,户口仍在农村,残疾赔偿金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日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以城镇标准认定了高某残疾赔偿金,依法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2009年 9月 8日,俞某驾驶皖E23357号轿车沿31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当涂县松塘小学门口路段时,左侧车头与高某自行车后侧发生碰撞,致高某受伤倒地,自行车及衣物受损。高某因车祸致左腓骨上段骨折,左外踝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挫裂伤,构成伤残十级。事故经当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俞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5807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对残疾赔偿金等级没有异议,但认为高某户籍在农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高某辩称,其在一审已提供了其作为失地农民的证据,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马鞍山中院审理认为,高某户籍虽在农村,但其耕地已被征迁,成为失地农民,不再是依靠农业劳动所得维持生计的农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遂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赵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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