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干活跌落致死
近日,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建房死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主殷玉富赔偿受害人姚文华家属各项损失总额21万元的70%,计14.7万元。
2009年11月,当涂县黄池镇村民殷玉富家因建房需要,雇佣同村的姚文华做小工。姚文华在施工过程中,从楼房的搭建板上摔下,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经当涂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殷玉富支付受害人姚文华家属1万元。为此,姚文华家人将殷玉富诉至法院,要求殷玉富全额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殷玉富应诉后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姚文华自身生病所致,姚文华患支气管炎,导致感冒、咳嗽,事故发生的前一天还在诊所输液,次日姚文华带病施工,从离地面约三米高的跳板上摔下,导致死亡。
经查,殷玉富建房无资质,亦未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姚文华在事故发生的前一天确因感冒、咳嗽输液,在事发当天中午还服用了感冒药。法院认为:雇主殷玉富应当对其雇工姚文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姚文华带病施工,从有一定高度的跳板上摔下,导致死亡的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可以适当减轻雇主殷玉富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确定被告殷玉富承担姚文华各项损失70%的责任。
·李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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