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持棍打死女婿 女儿助父掩尸获刑
融水讯 父亲持木棍将女婿打死后,女儿帮助父亲将尸体掩埋于野外。近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兰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月某一天的零时许,被告人兰某与丈夫陈某某(被害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并打架,陈某某用双手欲掐兰某的脖子,兰某呼喊救命后,其父亲兰某某(另案处理)出来将陈某某拉开,陈某某又与兰某某发生争吵并在家里的火堂边发生扭打,双方跌倒在地。兰某某抓到一根木棍,朝陈某某的头部连击数下致其当场死亡。之后,兰某某用树藤将陈某某的双手及双脚捆绑起来,叫女儿兰某帮助用竹竿将陈某某的尸体连夜抬到离村约两公里的一个石缝处,由兰某某将尸体掩埋。2011年12月2日,派出所民警在走访群众时,了解到陈某某自2011年元旦后一直下落不明。2012年1月13日,民警向兰某询问调查时,兰某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2012年1月14日,兰某被抓获归案。兰某归案后,揭发了其父亲兰某某用木棍打死被害人陈某某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明知其父兰某某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仍然协助其掩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兰某在帮助兰某某故意掩匿、毁灭被害人陈某某尸体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兰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人员询问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在归案后揭发了自己父亲兰某某用木棍打死被害人陈某某,该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兰某某已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兰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兰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的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融水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戈宁 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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