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顾客骗下级代理,女微商犯诈骗罪获刑

新安晚报 2021-09-16 10:06 大字

本报讯舒城县的秦女士从女微商李某处获得某减肥产品代理权后,很快迎来三个“顾客”,交易了14万多元,她开心地以为代理产品有赚头,没想到已深陷骗局。原来,这三个“顾客”都是李某冒充的,其目的是引诱秦女士交易,进而从中骗取钱财。日前,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舒城县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2019年9月,从事某减肥产品微商代理的被告人李某发展被害人秦某为其下级代理。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4月1日,李某利用自己注册的三个微信号,分别捏造“张谦”“王海云”“叶晓帆”三个身份,先后主动添加秦某为微信好友,佯装在秦某处购买减肥产品,并希望成为秦某的下级代理。

按照李某与秦某的约定,当秦某的下级代理向秦某购买产品时,秦某需向李某购买倍数于下级代理购买数量才能赚取中间差价,相应产品也由李某直接发给秦某的下级代理。李某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上述三个微信号陆续与秦某完成多笔交易,同时利用“张谦”“王海云”微信号,编造经济困难等理由,拖欠支付秦某货款并向秦某借款,共计骗取秦某人民币140734元。

秦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20年11月17日,李某在合肥某地一服装店内被合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秦某损失,李某取得了秦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近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被害人秦某对被告人李某行为予以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方芳胡伟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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