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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致人亡无证医生担刑责

安徽法制报 2015-01-12 20:03 大字

舒城县胡某在一村卫生室已“行医” 20多年,但其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胡某为一位病人治疗后,该病人回到家中却因药物过敏而死亡,谁来担责?

2014年6月10日早晨,舒城县一青年男子徐某来到胡某所在卫生室就诊。胡某接诊后,让卫生室护士为徐某测皮试, 20分钟后,未发现徐某有不良反应,胡某遂为其开具了处方。卫生室药剂人员配药后,护士对徐某进行静脉注射药物治疗。治疗结束后,徐某便回到家中,不料在上厕所时摔倒在地并发生抽搐等突发状况,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徐某因药物过敏,诱发病毒性全心炎发生急性心力衰竭,导致心源性猝死;该卫生室对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原因力60%)。

事故发生后,胡某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经该卫生室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调解,由该卫生室赔偿死者近亲属70万元,并已履行。

法院认为,胡某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在卫生室接诊并开具处方,致被害人徐某治疗后因药物过敏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胡某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法院判决胡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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