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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违规 五十万元高利被斩

安徽法制报 2015-01-20 20:01 大字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在对杨某诉请孙某等被告所借的100万元借款,进行详审、严算中,发现五分高利息包含本金当中,果断“挥剑”斩断了不应当存在的50余万元的高利息,维护了司法公正。

经审理查明:孙某、赵某系夫妻关系,孙某某系其婚生子,孙某又系舒城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经营缺少资金,2013年6月份,孙某、赵某夫妇向杨某出具一张借款50万元的借条,并加盖舒城县某公司公章,同日,杨某通过银行转账47.5万元给孙某;2012年5月份,孙某、赵某向杨某出具一张借款20万元借条,并通过银行转账19万元给赵某;2013年1月底,孙某、赵某向杨某出具一张借款30万元的借条,加盖舒城县某公司公章,同一天,杨某又通过银行转账28.5万元给赵某。上述三笔借款,孙某、赵某均自借款之日,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2013年8月7日。 2013年10月底,孙某、赵某向杨某出具了23万元欠条,2014年6月份,杨某与孙某、赵某、孙某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截至2014年6月1日,三人共欠杨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00万元,利息35万元,合计135万元;孙某等3人承诺了还款日期;如逾期还款,自愿按未偿还数额20%,向杨某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加盖舒城某公司公章。同时法院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孙某等于2014年7月15日支付杨某15万元。

法院认为,孙某、赵某、舒城某公司三次向杨某借款9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部分有效,孙某自愿承担还款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杨某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借款本金数额应按孙某的实际收取数额确定;双方约定利率显然过高,不合法部分,不予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确定月利率即2.05%为标准,对孙某等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应冲抵本金。经过详细核算,孙某等人实欠杨某本金63万余元,杨某要求孙某承担违约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孙某、赵某、孙某某、舒城某公司共同清偿杨某借款63万余元及利息。这一判决结果获得了孙某、杨某的心悦诚服。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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